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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投资者保护在身边 保障权益防风险

来源:本站 2024-03-15 浏览量:302

投资者是市场发展之本,A股投资者规模超2亿。我国资本市场拥有庞大的中小投资者群体,在参与市场过程中,投资者不仅要关心、研究自己投资买什么,更要需要清楚的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何行使这些权利、权益受侵害时又该如何怎么做。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金融界整理了一份股民“权益小指南”,旨在普及金融知识,更好地引导投资者充分知权、积极行权、依法维权。

知权——作为一名券商客户

选择经纪商的权利:自由地选择经纪商作为代理自己买卖证券的受托人。 

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与投资者达成并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经纪商应根据交易规则,按客户委托的条件买卖证券。 

股票持有与处置权: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赠与或质押自己名下的股票。 

交易知情权:投资者对证券交易过程同样享有知情权。证券营业部代理投资者完成股票交易的过程应该透明,投资者有权知晓委托、交易、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 

寻求司法保护权: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侵害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投资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享受经纪商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投资者有权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知权——作为一名股东

证券投资者权益包括知情权、交易权、分配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五项重要的权利。 

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股东拥有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其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这一要求又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他们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二是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其他权利:股东还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还有以下主要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称、公司债券存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新股。股东大会应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股东的这一权利又被称为“优先认股权”或“配股权”。 

维权——有哪些途径

  解决纷争的常见途径有:双方协商、第三方介入调解、向行政主管机关投诉、仲裁、诉讼等。其中,双方协商解决算是最温和、最友好的解决方式,而“诉讼”对抗性最强、双方冲突最明显,但最终解决结果也最具有强制约束力。 

协商:是双方直接进行磋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处理纠纷的第一步,同时也是比较直接的做法。实践中,一般包括证券公司与客户协商、上市公司与股东协商、股东之间协商等类型。 

调解: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证券纠纷,投资者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一般情况下,证券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能双方互不相识,且案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能担任中间方的调解方,往往需具备一定的证券、法律的专业背景。我国已设有多个证券纠纷调解机构。 

投诉:如果投资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投诉,并请求解决。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进行投诉。 

仲裁: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将争议自愿地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具有灵活高效、专业性强的特点,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诉讼:当争议双方无法通过以上方法解决矛盾时,需要具有国家强制力、又不以另一方自愿为前提的法律解决办法,这就是民事诉讼,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就是指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依靠法院裁决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维权——可以在哪里得到帮助

  ·监管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证监会地方监管局是证监会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主要对辖区内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证监会将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 

  ·证券期货调解组织

  证券期货调解组织是指由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等设立或实际管理的调解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2016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被列入首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调解组织名单的单位有八家,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投保基金公司)、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投服中心)、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天津市证券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仲裁机构

  依据我国《仲裁法》,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仲裁。仲裁委员会可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当事人可跨市、跨省自愿选择向哪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目前,北京地区有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两家仲裁机构;上海地区有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比如两家注册地点和企业经营地点都在上海的企业,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凡是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的证券纠纷,都要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涉及证券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如果证券投资者发现了有关证券违法犯罪以及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贪污贿赂的行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并协助其开展侦查工作。 

  公安机关:我国公安部及部分公安机关设有证券犯罪处,专门负责证券方面的犯罪。 

  ·媒体

 近年来,媒体监督也成为证券市场全民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要时,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证券新闻媒体,将相关不法行为曝光。

转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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